100章清单规则-【2018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24年08月26日

100 章 总则
101 节 通则
本节工程量清单项目分项计量规则应按表 101 的规定执行。
101 通则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计量 工程内容
101 通则


101-1 保险费


-a按合同条款规
定,提供建筑工
程一切险
总额1.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保
险费率及保费计算方法办理建筑
工程一切险,根据保险公司的保
单金额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2.保险期为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及
缺陷责任期;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保险和雇
用人员工伤事故保险费、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根据合同条款办
理建筑工程一切
-b按合同条款规
定,提供第三者
责任险
总额1.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保
险费率及保费计算方法办理第三
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
金额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2.保险期为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及
缺陷责任期
根据合同条款办
理第三者责任险


102 节 工程管理
本节工程量清单项目分项计量规则应按表 102 的规定执行。
102 工程管理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计量 工程内容
102 工程管理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
法》、《公路工程竣
()工验收
办法实施细则》及合同条款规定
进行编制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102.11
节及合同条款规定落实环境保
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按投标价的 1.5%
(若招标人公布了
最高投标限价时,
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以总额为单
位计量
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102.13
节及合同条款规定落实安全生
102-4信息化系统(暂
估价)
总额 以暂估价的形式按 总额计量 1. 护、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 工程信息化系统的配置、维
2.系统操作人员培训、劳务

102节 工程管理
102.01 一般要求
1. 开工报审表
(1) 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 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2) 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d 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 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3) 中间开工报审表: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d以上)重新施工前, 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中间开工报审表。
2. 工程报告单
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不同项目和内容的工程报告单供审批。 报告单的主要项目为: 各种测量、试验、材料检验、各类工程
(分工序)检验、工程计量、工程进度、工程事故等报告单或监理人指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报告单。
3. 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1) 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后的28d内, 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14d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2)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所提交的关键线路网络图、主
要工作横道图中的一切主要活动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一致。关键线路和与里程桩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标明。年度、月度的任务
(工程量和价值)、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必须标注清楚。提交计划时,应将制订依据、逻辑说明、资金流量、资源提供柱状图表以及使用的输入数据的副本等一并提交。
(3)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d 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5) 施工方案说明包括形象进度图(柱状图表)和资金流量表,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予以修改:
a. 承包人改变了方案的逻辑线路或改变了其建议的施工程序。
b. 施工期无任何理由产生延误。
c. 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不符以及监理人认为有必要修改时。
(6) 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年度施工计划,制订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
14d报请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人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人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7) 编制施工方案说明使用的全套软件, 应经监理人批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拷贝,以供执行合同时使用。
(8)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确保投入并及时到位,监理人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
4. 工程信息化系统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工程宜按下列规定配备工程信息化系统,其他工程根据工程需要并经发包人批准时也可配备工程信息化系统。
(1) 承包人应统一配备发包人指定的工程信息化系统,并建立网络系统。 网络带宽不宜小于20M
(2)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信息化系统的要求配备专用计算机。 计算机的硬件及软件配置应满足能够使工程信息化系统顺畅运行的要求。
(3) 工程信息化系统应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应保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定期更新杀毒软件和进行系统维护,备份相关管理数据。
102.02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人员培训
1.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按照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承包人应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包括劳务人员)的岗位和技能教育,加强质量、安全知识的岗位培训, 做到人人懂质量、人人抓安全、科学管理、文明施工。
102.03 施工测量、设计及放样
1. 承包人应检查工程原测设的所有永久性标桩,并将遗失的标桩在接管工地14d之内通知监理人; 然后根据监理人提供的工程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承包人应在28d之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人。上述测量标志经检查批准后,承包人应进行施工测量设计和补充测量,并在监理人批准后,在工地正确放样。
2. 经过复测,对持有异议的原地面高程,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列出有误的高程和相应的修正高程表。 在监理人和原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确定正确高程之前,对有争议的高程的原有地面不得扰动。
3. 结构物应完成全部现场放样并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施工。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的标桩, 包括转角桩、中桩、桥涵结构物和隧道的起终点、控制点以及监理人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桩等, 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三角网点等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承包人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整地交给监理人。
4. 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供全部的测量标记资料。 所有测量标记应涂上油漆,其颜色要取得监理人同意,易于辨别。
5. 承包人应按照上述测量标志资料完成全部恢复定线、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
6. 承包人要求得到由监理人提供的测量资料时,应在3d前通知监理人。
7. 合同执行期间,当监理人需要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提供所需要的辅助测量员、司仪员和助手。
8. 各合同段衔接处的测量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两合同段的承包人共同进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102.04 施工工艺图
1. 承包人应仔细阅读图纸,发现疑问应及时向监理人提出,当图纸内有关施工说明与本规范规定有矛盾时,以图纸为准。图纸及本规范均缺少有关的要求和规定时,由监理人参考国内外已建同类工程及相应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或规定,同时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艺图,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监理人审查批准。
3. 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
4. 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 如细部布置图、 装配详图、 安装图、 设备表,以及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人审查的其他资料。
5. 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笼、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
6. 承包人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不少于28d,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人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
7. 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的标准尺寸。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解。至少应向监理人提交3套图纸,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增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
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1. 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2017)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 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 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2. 承包人应通过组织试验路、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分项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 标示牌上应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
3. 承包人应按规定随时将对材料及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查,还应采用质量动态管理方法,随时将检测结果、取样地点、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员姓名、试验结果及合格与否的评定意见输入计算机,建立工程质量数据库,并将各项试验结果逐日绘制工程质量指标管理图,同时随施工的进展分阶段绘制施工质量直方图和正态分布曲线,送监理人审查。
4.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后,承包人应在7d内提供工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法和说明及有关特殊工程施工工艺图。若7d内没有提供,监理人按照合同条款第12条可以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直到承包人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
102.06 材料
1. 质量要求
(1) 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2) 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 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 应符合监理人指示的质量要求。
(4) 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
(5) 监理人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 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人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6) 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人批准的材料,不论该作业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拆除并重建, 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 搬运与储存
(1) 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集料的车辆运送应防止运送途中漏失和分离。
(2) 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
(3) 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应保证材料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
(4) 除非监理人准许,材料不应储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
3. 取样与试验
(1) 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
(2) 试验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人另有规定者除外。
(3) 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已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
(4)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
102.07 进度照片与录像
1. 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人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或数码图片电子文件,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 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人同意。 对于关键性的施工程序, 承包人应用数码摄像机拍制录像。
2. 承包人应提供监理人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色照片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发包人的财产。
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 承包人应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2. 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 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人。其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3.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及《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其中竣工图应包含经批准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实施的工程图、施工工艺图与数量表,临时工程的设计与计算说明书等。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 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02.09 关于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
1. 发包人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迁工作。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
并进行适当的测量。
2. 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信设施等及其他财产免遭损失,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 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人并按监
理人的指示办理。
4. 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
5. 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和影响财产的安全。
6. 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或修复。
102.10 线外工程
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他设施。对受干扰或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外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他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承包人应通过监理人的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
102.11 环境保护
1. 一般要求
(1)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发包人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 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 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 保持工地清洁, 控制扬尘, 杜绝漏撒材料。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4) 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
(5) 施工中应充分利用挖方, 尽量减少弃方或不弃方,以节省占地面积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清表土中的腐殖土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收集加以管理,争取全部用在绿化植树或植草中。
(6) 工程施工必须做到兼顾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做到工程施工、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同步协调, 避免出现施工后再治理、再补救、破坏生态环境现象。
2. 文物保护
(1) 公路工程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不得移动和收藏,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理人及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在主管部门未结束处理前,不得重新进行作业。
(2) 土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借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承包人应遵循避让的原则选择地点。
3. 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
(1) 防水排水
a. 在公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
b. 因承包人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c. 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 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确保不积水。
(2) 冲刷与淤积
a.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
b.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
c. 公路工程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及水文状态的改变。
d. 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影响排水系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农田与水域的污染。
e. 承包人不管出于任何需要,未经监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干扰河道、水道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导致冲刷与淤积的发生。
(3) 废料废方的处理
a. 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 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并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
b. 当设置弃土堆时,应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 F10-2006)第4.3.4条的规定执行。
c. 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应在工程完工时即时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和妨碍交通。
d. 挖方工程及隧道工程的大型弃方场地,应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
(a) 废方堆放点应统筹安排,堆放点应远离河道,尽量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荒地。
(b) 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并在其表面进行植被覆盖,可以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达到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
(c) 尽可能对弃土方加以整治后用作耕地。
(d) 隧道弃渣点应选择植被稀疏的荒地。 弃渣的下部和边角宜砌筑拦渣坝或墙,以防止水土流失。
e. 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处理,运至监理人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汛期淹没农田或村庄。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4. 防止和减轻水、大气受污染
(1) 保护水质
a. 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 严禁排入饮用水源。
b. 公路工程施工区域、 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以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
c. 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d. 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e. 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 严禁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
f. 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道或灌溉系统中。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道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流污染。
g. 保护农田排灌系统。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以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修建的临时设施应保证施工不影响当地农田的高峰排灌作业。在软土地区施工时,应注意路堤沉降对水源和排灌系统的影响。
承包人应根据路线经过水田地区的情况,拟定需采取的措施,确定设计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但监理人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 控制扬尘
a. 为减少公路工程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在施工区域内及附近主要运输通道应随时进行洒水或采取其他抑尘措施,确保不出现明显的降尘。
b. 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润湿; 运输时, 应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
c. 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合料拌和机站()、大型轧石机场、沥青混合料拌和机站()等投料器, 均应有防尘设备。在这些场所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
d. 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确保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
(3) 减少噪声、废气污染
a. 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 如堆料场、加工厂、轧石厂、沥青厂等, 距居民区不宜小于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
b. 使用机械设备的工艺操作,要尽量减少噪声、废气等的污染;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2011) 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
c. 如果承包人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区域的环境、 卫生造成了危害,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由承包人负责。
d. 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按监理人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
e. 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 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当施工工地距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距离小于150m时,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55dB以上)的机械施工,应按监理人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
5. 保护绿色植被
(1) 承包人应尽量保护公路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若因修建临时工程破坏了现有的绿色植被,应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
(2) 要保护公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种,即使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有可能时也要尽量设法保护。
(3) 施工期间工程破坏植被的面积应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外,不应再发生其他形式的人为破坏。
6. 土地资源的保护
(1) 妥善处理废方,山坡弃土应尽量避免破坏或掩埋路基下侧的林木、农田及其他工程设施。沿河弃土应避免壅塞河道、改变水流方向和抬高水位而淹没或冲毁农田、房屋。应重视弃土堆的复垦,有条件时,宜在弃土堆顶面绿化或整平成为耕地。
(2) 取土坑应选在高地、荒地上,尽量不占耕地; 当必须从耕地取土时,应将表面种植土铲除,集中成堆保存,并在工程交工前做好还地工作。对于深而宽的取土坑,可根据当地需要,用作蓄水池或鱼塘。在多年的经济作物区或重要的绿化带,不得设置取土坑。
(3) 在河床开采砂砾材料时,必须注意防止河流状态的改变,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 的规定。
(4) 采石场的位置,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其中包括噪声、爆破引起的地下震动、公共安全问题等。采石场的位置,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5) 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在雇用合同中规定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
7. 现有公用设施的保护
(1) 对于受本工程影响或正在受影响的一切公用设施与结构物,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施工期间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以保护。
(2) 靠近公用设施的开挖作业,承包人应通知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在施工时到场。承包人应将上述通知与邀请的副本提交监理人备查。
102.12 交通流计划和控制
1. 承包人在安排和组织施工时,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为此,承包人应适当地考虑便道的位置和通行能力。
2. 已有的各种道路应向施工车辆开放。按照计划或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可设置支线。在需要调节交通流的情况下,承包人可向公共交通开放本工程的一部
分,并应设置适当的照明、警告信号和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还应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本工程和公众的安全。
3. 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
4. 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之后的49d以内, 应制订一份详细的交通流计划报监理人审查批准。这个计划应说明现有各种等级道路和河流的交通流量和通行能力; 临时道路、桥梁和码头的修建计划; 对现有道路、河流和临时道路、码头构成的交通网的通行能力和流量分析; 施工材料的运输量和运输计划以及防止交通堵塞的措施。交通流计划应避免在运输高峰期间进行本项目的高峰运输。
5. 交通流计划应考虑充分利用当地河道的特点, 尽量安排水路运输。在通航水域施工时, 承包人应设置导航和通航标志。
6.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照交通流计划安排本项目运输,并在必要时请求监理人召集有当地交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讨论和修改本计划。承包人使用当地的交通设施时, 应按规定交纳过路、过桥费。
7. 承包人应强化对已有交通运输设施的保护意识,严禁超限运输, 否则由此造成对已有道路、码头、港口等设施损坏应予以赔偿,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行为所遭受的第三方的索赔。
8. 公路改扩建工程的交通控制
(1) 对于不中断交通的公路改扩建工程,承包人应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路路政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封闭施工或改线的,应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 承包人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200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 H30-2015)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F90-2015)及交通组织方案设置施工作业控制区。作业区域应布置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终止等区域,作业区域应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第4.0.3款的规定。
(3) 在通车道路上施工或夜间作业时,应采取限速、导流及渠化等措施,并设置专人指挥交通。交通指挥人员和上路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安全反光标志服或反光背心。
(4) 施工中用于渠化交通的交通锥、防撞桶、 水马、防撞墙、隔离墩、路栏、警示灯等安全设施应齐备,对于施工所需的临时封路标志牌、标志筒等设施,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200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 的要求,摆放临时施工标志标牌、夜间警示灯、护栅、警告标牌等安全防护设施,并严格服从公路路政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
102.13 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
1. 一般要求
(1) 承包人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地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F90-2015) 的有关规定, 制定安全制度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切实地做到施工安全。
(2) 承包人应全面负责所承包合同段的施工安全, 接受当地有关安全职能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和发包人、监理人的监督管理。
(3)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并在《安全生产合同》中制订相应的职责和措施,明确责任。
(4) 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做到专人专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岗位责任; 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有力,反应迅速。
(5) 承包人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驻地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 佩证内容有姓名、 职务和本人相片。 安全员的佩证为红色, 以示醒目。
(6) 承包人应建立并落实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及紧急情况;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7) 承包人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紧急预案,并上报监理人批准;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启动预案,尽可能减少损失。
2. 安全员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数量和条件在施工现场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该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熟悉所施工的工作类型。专职安全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看所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如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职安全员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3. 安全标志
(1)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现场周围配备、架立并维修必要的标志牌,以为其雇员和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 标志牌应包括:
a. 警告与危险标志;
b. 安全与控制标志;
c. 指路标志与标准的道路标志。
(3) 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经监理人认可;临时安全标志应设在监理人认为必须设置的一切位置上。
4. 事故报告
(1)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 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项目的施工。
(2) 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上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同时,承包人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在质量监督机构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的规定办理。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a.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b.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的事故。
c.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的事故。
d.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的事故。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承包人负责人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h内报发包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h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4)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a. 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b.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 事故报告单位。
(5)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 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6) 监理人视察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d之内,可向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人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 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5. 炸药的使用
(1) 进行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使用标准的爆炸警告信号(此种信号应事先取得书面批准),并应对人员、本工程及所有财产采取一切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对爆破引起的任何人身伤亡和造成的工程或财产的任何损害单方面负责。
(2) 炸药库的位置与设计、炸药运输方法、炸药的管理使用以及防止事故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

103 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本节工程量清单项目分项计量规则应按表 103 的规定执行。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计量 工程内容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1临时道路修建、
养护与拆除(包
括原道路的养
护)
总额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103.03
节及合同条款规定完成临时道
路的修建、养护与拆除
103-2 临时占地 总额1.以总额为单位计
量;
2.取、弃土(渣)
场的绿化、 结构防
护及排水在相应章
节计量
1.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103.04
小节及合同条款规定办理及使
用临时占地,并进行复垦;
2.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
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
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
地、弃土(渣) 场、预制场、拌
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
时便道、便桥等
103-3临时供电设施架
设、维护与拆除
总额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103.02
节及合同条款规定完成临时供
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
103-4电 信 设 施 的 提
供、维修与拆除
总额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103.02
节及合同条款规定完成电信设
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103-5临时供水与排污
设施
总额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103.02
节及合同条款规定完成临时供
水与排污设施的修建、维修与拆

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1 一般要求
1. 临时工程与设施应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各项相关的临时性工作,如: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与维护, 临时电力、 电信线路的架设与维护, 临时供水、排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以及其他相关的临时设施等。承包人应按不同的类型和需要,对临时工程与设施进行设计。
2. 承包人在进行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守当地运输管理、公安、供电、电信、供水、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3.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按本节提供的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了有关永久工程中所需要的所有临时工程与设施的全部费用。
4. 承包人应将临时工程的设计与说明书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的详细图纸,在开工前至少21d报监理人审批。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在现场开始进行任何临时工程的施工。
5.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临时工程和设计图纸后的7d内完成审批并通知承包人,这种批准是对于该项临时工程与设施开工的书面同意。
6. 各项临时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取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并取得书面协议。监理人将据此作为审批开工的条件。
7. 除非另有协议,当永久性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移去、拆除和处理好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并将临时工程所占用的区域进行清理或恢复原貌后,报监理人检查验收。
103.02 临时设施
1. 供电
(1)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实施与维修所需全部电力(包括提供监理人驻地的用电)的供应与分配做出配置。此外,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发电机组,作为后备电源,以保证电网停电时能继续进行施工。承包人应负责安装、 连接、操作、维修、燃料供应等,直至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止。
(2) 承包人应将拟议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的说明与图纸,报监理人批准。
(3) 承包人的电力安装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电力标准或监理人批准的其他标准。
(4)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协助下, 负责就建立临时电力系统同当地政府和电力部门联系并取得批准。承包人应负担此项设备的修建、安装和维修的费用,并向供电管理部门缴纳有关费用。
(5) 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所安装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监理人驻地除外)部拆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2. 电信设备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协助下负责就建立临时电信系统同当地政府和电信部门联系,并取得批准。承包人应负担此项设备的修建、连接、安装和维修费用,并向有关管理部门缴纳有关电信费用。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拆除临时电信的所有设施,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3. 供水
(1) 承包人在实施和维修本工程期间, 应负责提供、安装和保养全部施工和生活用水(包括监理人驻地用水)设施,并保证施工用水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持续不断地供水。
(2) 承包人应将拟议的供水系统的说明与图纸,报监理人批准。
(3) 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临时供水设施全部拆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4. 污水与垃圾处理
(1) 承包人应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临时排污系统,用以排放全部施工和生活污水和废水。
(2) 排污系统的设置说明及图纸应报监理人批准,同时还应获得当地政府的水利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认可。其设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且不妨碍当地排水和灌溉作业。
(3) 承包人应收集和处理所有工作区域的垃圾,直到工程交工为止。
(4) 承包人应提供工地污水处理与清洁工作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劳力。
(5) 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其排污设施全部拆除(监理人驻地除外),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103.03 临时道路、桥涵
1. 一般要求
(1) 承包人应将拟修建的临时道路和桥涵的详细设计与说明,提交监理人批准。
(2) 修建的临时工程, 应包含设置标志、护栏、警告装置以及其他工程安全设施。临时道路、桥涵的标准应满足施工条件的需要,且不低于现有道路、桥涵的标准。 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临时道路、桥涵的宽度应不小于现有道路、桥涵的宽度。
2. 临时道路、桥涵
(1) 本工程的施工与现有的道路、桥涵发生冲突和干扰之处,承包人都要在本工程施工之前完成改道施工或修建临时道路。临时道路应满足现有交通量的要求,路面宽度应不小于现有道路的宽度,且应硬化。
(2) 如果承包人利用现有的乡村道路作为临时道路,应将该乡村道路进行修整、加宽、加固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方可通行。
(3) 其他临时道路(包括进出取、弃土场的临时道路)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4) 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备人员,对临时道路进行养护,以保证临时道路和结构物的正常通行。
(5) 工程结束时,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应将临时道路和结构物做一次全面维修保养,恢复原有的交通标志。凡因施工需要而临时增加的设施均应拆除,并应经监理人检验合格。
103.04 临时占地
1.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 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 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 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
2.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104 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
本节工程量清单项目分项计量规则应按表 104 的规定执行。
104 承包人驻地建设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计量 工程内容
104 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1 承包人驻地建设 总额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1.承包人驻地建设包括:施工与
管理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工地
试验室、车间、工作场地、 预制
场地、 仓库与储料场、拌和场、
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等;
2.驻地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3.工程交工时,按照合同或协议
要求将驻地移走、清除、恢复原

104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1 一般要求
1. 承包人应按改善提高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总体要求, 合理规划、布置和建造驻地建设。
2. 承包人应建立、 配备施工与管理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医疗卫生、车间、工作场地、仓库与储料场及消防设施。
3. 驻地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地质条件好、不受自然灾害的地方,但应服从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
4 驻地建设的总平面布置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环保、防火安排,应经监理人事先批准。
5. 驻地建设的管理与维护,应满足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要求。工程交工之后,承包人应将驻地恢复原貌,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 但交工时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104.02 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
1. 承包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置生产、生活设施并随时保持施工营地的整洁、卫生、有序。
2. 承包人应在其中心驻地区域内,建造现场办公室、会议室和供所有人员使用的住房和生活区。驻地用房根据需要采用砖混结构或其他结构,但不得采用简易棚式结构。
3. 承包人应配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现场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联网所需的机型及软件)、测量仪器、试验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4. 承包人应绿化、美化生产、生活营地。承包人应将消防、安全设施配备齐全; 并处理好临时雨、 污水排放,以防止污染环境。
104.03 工地试验室
1.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在大桥、隧道工地及拌和站(场)或独立工点建立工地试验室或流动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工地试验室应在取得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启用。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试验室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2. 工地试验室应能承担各项与工程质量控制有关的检测、试验,还应承担对拟采用的材料进行标准试验及混合料配合比试验等有关的试验。
3. 承包人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技术人员开展试验工作,并负责设备维护、检修等工作。
4. 工地试验室及流动试验室的试验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送交监理人批准。
5.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仪器、物品清单及试验室平面布置图,报监理人审查批准。
6. 工程交工后,承包人应将工地试验室与流动试验室的所有设施、设备、器材及其他物资等移走。
104.04 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
1. 工地医疗
(1) 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为工地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急救服务。在传染病易发期, 承包人应配合当地防疫、卫生管理部门及医疗机构做好消毒预防、隔离感染人员、抢救和疫情防控等工作。在传染病传播期,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 信息报告制度, 并应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2) 承包人应为工地聘请有行医资格的、在卫生保健与急救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医务人员。
(3) 承包人配备的医疗设施(包括房间、器械、药品、急救车辆等)应取得当地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批准。
(4) 承包人应就有关供水、环境卫生、垃圾与污水处理以及工人健康等方面的有关问题,取得并遵从有关医疗卫生防疫和管理部门的意见。
(5)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疾病控制等知识教育,尤其是一些传染病,如鼠疫、霍乱、 艾滋病、 非典型性肺炎(SARS)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病毒性肝炎等。
2. 消防设施
(1) 承包人应按当地消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用水,做到布局合理,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水源充足。施工驻地应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 并设专人负责对工地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
(2) 施工驻地用电及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3) 施工材料的存放场地和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保管制度和防火措施,专人负责,分类单独存放,还必须设置危险地点及危险物品安全警告标志牌,确保安全。

105 节 施工标准化
本节工程量清单项目分项计量规则应按表 105 的规定执行。
105 施工标准化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计量 工程内容
105 施工标准化


105-1 施工驻地 总额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第 105
施工标准化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105-2 工地试验室 总额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第 105
施工标准化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105-3 拌和站 总额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第 105
施工标准化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105-4 钢筋加工场 总额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第 105
施工标准化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105-5 预制场 总额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第 105
施工标准化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105-6 仓储存放地 总额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第 105
施工标准化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105-7各场( 厂) 区、
作业区连接道路
及施工主便道
总额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第 105
施工标准化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105节 施工标准化
105.01 一般要求
1. 对于高等级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应充分发挥工厂化、集约化施工的优势,按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组织施工;对于一级及一级以下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可参照本节的标准化要求执行。
2. 施工标准化应始终贯穿于整个施工周期,承包人应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确保各种设施始终保持良好的状况。
3. 各种标志标牌、展板及图表应统一设计、制作, 规范布置。
4. 标准化设施应符合合同约定。
105.02 工地标准化
1. 施工驻地
(1) 选址应安全, 严禁设置在泥石流、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避开取土、弃土场、 塌方、落石、危岩等地段, 距离集中爆破区500m以外。
(2) 驻地采用院落式封闭管理,办公区、生活区、车辆停放区、活动场地等功能区设置科学合理,必须严格区分,与生产区分离,各功能区面积满足规定要求,庭院内适当绿化,环境优美整洁。
(3) 办公区内应设项目经理室、各部门办公室和档案资料室、会议室等;生活区内应设宿舍、食堂、浴室、厕所、文体活动室、图书室等。还应配置室外文体设施,如篮球场、羽毛球场、室外健身器材等。
(4) 场内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面层材料应为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
(5) 办公用房门窗齐全,通风、照明良好。房间净空高度应控制在2.8m以上。采用板房结构必须吊顶,砖混结构墙面抹灰刷白,地面硬化,镶贴地板砖。项目经理部人均办公面积不小于6m2
(6) 会议室必须能够容纳30人同时开会且不小于80m2,应设置2个门,门向外开启,保证发生危险时能及时疏散参会人员。
(7) 档案资料室面积应不小于30m2。 所有档案资料宜保存在专用金属柜内, 资料柜要分门别类,做好标识,归档的档案盒样式统一。
(8) 员工宿舍人均住宿面积不低于8m
2/人,以人为本配置宿舍设施。宿舍内夏季有消暑、防蚊虫叮咬措施,冬季有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
(9) 食堂位置距厕所、垃圾等有害物质不小于30m。食堂布置整齐、合理,安全、卫生有保障。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技术规范 第100章 
(10) 厕所面积按现场平均人数设置人均0.2m2,最小不得小于20m2。应采用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且保持清洁。
(11) 应分设男女浴室,浴室面积按现场平均人数设置人均0.2m2,最小不得小于20 m2
(12) 应设置活动(学习)室,房间净空高度应控制在2.8m以上,室内具备活动(学习)条件,设施良好。
(13) 在偏远地区施工的, 应设置医务室,并配备必备药品及救助设施。 在高海拔地区施工的, 应设置医务室,并配备必备药品及医疗设备,包括急救车辆、高压氧舱、多参数心电监护仪等。
(14) 其他必备设施。 应设置垃圾收集站、 洗手池,安设消防设施、自来水装置及照明设施。
2. 工地试验室
(1) 工地试验室应按工作区、生活区分设。
(2) 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内容和规模, 分设样品间、土工室、集料室、水泥室、水泥混凝土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标准养护室等功能室。
(3) 工地试验室各功能室面积应符合表105-1的规定。
105-1 工地试验室各功能室面积一览表

序号 功能室名称 面积(m2备注
1 样品间 ≥20 应按照样品状态分区
2 土工室 ≥30
3 集料室 ≥25
4 水泥室 ≥25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
5 水泥混凝土室 ≥3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
6 力学室 ≥3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7 沥青室 ≥25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大功率排风设备
8 检测室 ≥20
9 标准养护室 ≥3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
10 办公室 ≥40 宜配置空调
11 资料室 ≥15

(4) 试验室应备有专门的发电设备(功率≥ 15kW),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试验室电路应为独立的专用线,在总闸及力学室、标准养护室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5) 办公室及功能室外应悬挂或张贴有统一规格的门牌标识。
(6) 办公室内墙体上应悬挂工地试验室组织机构框图及人员配置图。条件允许的工地试验室可将主要管理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同时上墙,但应注意布局协调、美观。
(7) 功能室内主要设备旁边墙体上应悬挂统一规格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8) 对有环境条件要求的功能室,应配置相应设施,如喷湿装置、温控装置、抽湿装置、防振动装置等。
3. 拌和站
(1) 拌和站建设应综合考虑施工生产情况,合理划分生活区、拌和作业区、材料存放区及机械设备停放区等, 必须严格分开,各功能区面积满足规定要求, 区内场地及主要通路应做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
(2) 应根据工期及拌和量等确定拌和站面积, 每座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场地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0㎡, 每座基层拌和站的占地面积(含备料场)一般不少于15000㎡, 每座面层拌和站的占地面积(含备料场)一般不少于40000㎡。
(3) 拌和站的所有场地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面层宜用水泥混凝土面层。
(4) 凡用于工程的砂石料应根据配料要求, 按不同粒径、不同品种分仓存放,不得混堆或交叉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5) 储料仓的容量应满足最大单批次连续施工的需要。 水泥混凝土、面层储料仓必须搭设顶棚, 严禁太阳直接照晒或雨淋。
(6) 拌和楼应用彩钢板设置封闭式防晒防雨设施。
(7) 应配备性能优良的拌和设备, 具有自动控制、电子计量系统。 设备配置数量应满足施工需要,并有适当富余。
4. 钢筋加工场
(1) 应按集中加工配送方式设置钢筋加工场。功能区划分包括加工制作区、原材料堆放区、半成品堆放区、成品堆放区、废料堆放区、运输及安全通道等。废料堆放区设置于场外。
(2) 钢筋加工场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m2
(3) 钢筋棚设置应满足通风、采光、防雨雪、防晒要求。宜采用彩钢瓦搭建,钢筋棚起拱线高度不小于 8 米。
(4) 钢筋加工区场地应硬化。
(5) 加工设备应满足施工需要,应使用数控加工设备,其中包括数控钢筋弯曲机和数控钢筋弯箍机等。
5. 预制梁(板)场及预制构件场
(1) 预制梁(板)场的规模及功能应满足施工需要,合理划分办公生活区、制梁区、存梁区、材料库房等。预制场建设应与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基本同步启动,保证架梁和制梁的同步进行。
(2) 预制梁(板)场的地面应进行硬化,面层一般采用水泥混凝土面层。
(3) 制梁区台座数量应根据梁板数量和工期要求来确定,并有一定的富余度。
(4) 梁(板)模板应实行准入制度,模板由专业厂家进行加工,模板数量和类型根据预制梁的总量和施工工期决定。
(5) 场地内根据梁板养护时间及台座数量, 设置足够的梁体养护用自动喷淋设施,喷淋水压加压泵应能保证提供足够的水压, 以确保梁片的每个部位均能养护到位。
(6) 应配置预制梁预应力智能数控张拉设备。
(7) 应配置梁体真空辅助压浆设备。
(8) 应配置能满足冬季施工的蒸汽养护设备。
(9) 小型预制构件制作时宜选用振动台,同时应使用专业生产厂家制作的高强度塑料模板。
6. 其他材料库房及存放场地
(1) 其他材料库房主要指低值易耗品库房、周转材料库房、危险品库房、油库等。
(2) 其他材料库房一般要求与集中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等场地配套建设。宜采用砖砌房屋,库房内外部采用水泥砂浆粉刷,地面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
(3) 乙炔库、氧气库必须分开建库,满足规范允许的安全距离,严禁混合存放。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安排专人管理库房,建立出入库登记检查制度。
(4) 有毒、放射源等危险品存放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且远离生活区。
(5) 油罐应按设计规定装油,不得混装。油罐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安装顶棚, 严禁太阳直接照射或雨淋。桶装油料不得露天存放。
(6) 炸药应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14) 及公安部门的规定储存及使用。
7. 施工便道
(1) 施工主便道及钢筋加工场、拌和站施工便道路基宽度不小于7.5m, 路面宽度不小于6.5m; 其他施工便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m,路面宽度不小于3.5m,曲线或地形复杂地段应适当加宽, 视地形条件和视距要求,不大于400m设置一处错
车道。错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7.5m,路面宽度不小于6.5m,长度不小于20m;设计行车速度不小于35km/h。
(2) 各场(站、区)、桥隧工程等大型作业区,进出场的便道200m范围应采用水泥混凝土硬化。
(3) 便桥结构按照实际情况专门设计,满足防洪及荷载要求。
105.03 施工标准化
1. 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要求,优化施工工艺,严格工艺管理,提高施工效率和实体工程质量。
2. 规范质量检验与控制,强化各类验证试验和标准试验,做到检测项目完整齐全、检测频率符合要求、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3. 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确保工程各项指标抽检合格率达到规范要求。
4. 施工过程中, 施工原始记录应与施工工序同步,工程现场验收应与施工资料签认同步,对隐蔽工程应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5. 严格执行试验路、试验段及首件工程验收制,未经验收总结,不得进行规模生产。
105.04 管理标准化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公路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工程管理中查找薄弱环节,健全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把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落实到施工全过程,实现工程进度合理均衡, 安全措施落实, 节能环保措施到位,档案资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统一从业人员持证和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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