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服务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漳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漳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实施细则

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3年8月3日


漳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

调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服务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令)等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漳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建、安装、市政、园林、构筑物、古建筑、装配式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计价依据是指国家、本省、本市颁发的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及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    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国家、本省、本市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解答或补充说明。    造价纠纷调解是指依据国家、本省、本市发布的计价依据,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计价过程中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本市相关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的相关工作,对市辖区内造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该县(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的受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当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无法答复、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或调解意见有异议时,可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处理。

第五条 计价规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具体由市造价站定额科负责。

第二章 计价依据解释

第六条 市造价站对外公布咨询热线(0596-291263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均可以通过来电、来人等方式提出计价咨询。

第七条 计价依据解释的受理与办理

1、通过来电或来人方式咨询的,定额科受理人或咨询人应填写《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登记表》(以下简称“《造价咨询登记表》”,见附表1),做好信息登记,定额科负责该咨询的答复。对咨询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受理人应明确告知咨询人;对于咨询内容不明确的,可要求咨询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对于存在计价争议的,应告知咨询人按照纠纷调解程序办理。    咨询的答复应该及时、准确、完整,对于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应统一答复内容,严禁前后不一。

2、对于常识性的计价问题,承办人应即时给予答复;对于较复杂的计价问题,承办人应告知答复时限,并在答复时限内给予答复,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承办人应报定额科负责人,集体商议,并根据需要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再给予答复,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计价依据解释仍存有异议的,可向省造价总站申请解释,并最终以省造价总站解释为准。

第三章 造价纠纷调解

第八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生工程造价纠纷需造价站协调时,可以在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填报《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协调申请表》(以下简称“《纠纷协调申请表》”,见附表2),共同向市造价站申请调解。受委托对该工程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首先明确对该争议处理的意见,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纠纷协调申请表》上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争议各方及咨询单位应明确一名持有从事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该方的调解代理人。如果其中一方无持证人员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作调解代理人。

第九条 申请纠纷调解提交的资料:

1、争议各方及造价咨询单位联合盖章的《纠纷协调申请表》(附各方对该争议的书面意见);

2、参加纠纷调解人员的工程造价资格证书;

3、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

4、施工图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经批准的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6、与协调有关的其它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除《纠纷协调申请表》外,其它资料可为复印件。《纠纷协调申请表》和工程造价资格证书为必须提交资料,其它资料可以根据计价争议的具体内容选择性提交。

第十条 造价纠纷调解的受理与办理

1、争议任一方可派一名申请人携带《纠纷协调申请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到定额科办理造价纠纷调解登记手续。

2、定额科负责审查《纠纷协调申请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对于符合要求的,收下申请资料,当场告知申请人调解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及其他事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将其所有资料退回。

3、以下情形可以不予受理:

(1)市造价站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意见,而争议方未再提出新的证据的;

(2)上级造价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意见的;

(3)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4)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5)未按要求提供《纠纷协调申请表》和其它相关资料的。

4、纠纷调解项目属于市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必要时可邀请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解。

5、对于特殊疑难问题,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向分管领导建议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调解,分管领导同意后,应报站领导批准。专家从市住建局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与该工程有关的专家应当回避。

6、调解会由定额科负责人主持,协调应充分听取建设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查看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7、一次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约定时间再次调解或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请调解。经调解,争议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建议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章 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纠纷调解结束时,经站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形成《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协调表》(见附表3),年底与《造价咨询登记表》、《纠纷协调申请表》等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汇总,并做好保存。

第十三条 定额科应对咨询中或调解中出现较多的共性问题或典型问题及时整理、汇总,必要时在漳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咨询单位应依法履行咨询义务,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参建各方对计价的咨询工作;各单位的工程造价职业资格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

建立造价纠纷调解数据库,对调解工程涉及的各方单位及从业人员予以记录,作为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的基础资料。对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恶意欺瞒等行为的单位和从业人员,予以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8月3日起执行,本细则由市造价站负责解释。

 

附表1:《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登记表》

附表2:《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协调申请表》

附表3:《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造价纠纷协调表》

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协调表.docx

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协调申请表.docx

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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