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省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现对《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下称《装配式建筑定额》)的部分计价规定予以调整(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结合本地区预制混凝土部件、构件(下称预制构件)生产、供应能力以及市场发展实际,稳步推进预制构件采用信息价格计价方式,发布梁板等水平预制构件综合价格信息。
(一)预制构件综合价格信息应为出厂时合格产品的价格,并注明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含量、预埋套筒。
(二)已发布水平预制构件综合价格信息的,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装配式建筑定额》的相应预制构件安装定额中的预制构件单价按综合价格信息计价,不再执行《装配式建筑定额》中预制构件制作工程定额子目。
(三)预制构件运输费用按《装配式建筑定额》规定另行计算。
二、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2024年1月1日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按其约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调整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内容:
| 定额编号或所在位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1 | 总说明,第四条第2点 | 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预制率达15%以上(含15%)时,现场后浇部分的钢筋混凝土项目套用《建筑定额》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地下室模板,按单独地下室(无上部结构)的规定计算; (2)±0.000以上后浇部分的钢筋,预制率15%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预制率50%及以上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预制率在15%-50%之间的按插入法计算; (3)±0.000以上砂浆抹灰,预制率50%以上(含50%)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修补工程量不另计算; (4)预制率指的是工业化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预制构件部分的混凝土用量占对应部分混凝土总用量的体积比。 | 2.装配式建筑±0.000以上现场后浇部位的钢筋制作安装和墙面砂浆抹灰项目,套用《建筑定额》相应定额,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1.20系数。 |
2 | 总说明,第四条 | —— | 增加“4.为满足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构件吊装需求,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塔式起重机暂按起重力矩1600kN·m计价,实际型号不同或采用其他起重机械的,工程结算时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 |
3 | 第1章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说明第三条第16点 | 16.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定额已包括水平支撑高度3m、竖向构件支撑高度3.6m以内的构件固定所需临时支撑的搭设及拆除、构件安装所需的吊装件、斜撑预埋件;设计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再调整。竖向构件支撑高度超过3.6m,设计支撑材料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予以调整。水平构件支撑高度超过3m,相应构件安装定额子目中人工费乘系数0.8,并扣除安装定额中立支撑杆件、钢支撑及配件、零星卡具的材料消耗量,并按以下调整: (1)超过3m且不超过8m时另行套用水平预制构件内支撑定额子目; (2)超过8m时套用高大模板支撑定额子目,钢管、扣件、底座的消耗量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 16. 预制混凝土水平构件安装及后浇混凝土所需模板及支撑体系,按以下计算: (1)梁板采用预制部件、构件的楼层,不分预制与现浇,统一按《建筑定额》或本定额第五章工具式模板有关规定计算,套用相应模板及支撑定额并乘以系数0.8;相应水平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定额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0.65,并扣除立支撑杆件、钢支撑及配件、零星卡具的材料消耗量。本楼层梁板构件所需模板及支撑费用包干使用,施工现场实际作法不同不作调整。 (2)楼梯预制构件安装定额不作调整,不再另行计算模板及支撑费用。 (3)梁板全现浇的楼层,不执行上述规定。 17.预制混凝土竖向构件安装定额已包括支撑高度3.6m以内的构件固定所需临时支撑的搭设及拆除以及构件安装所需的吊装件、斜撑预埋件,实际支撑作法不同不作调整。竖向构件支撑高度超过3.6m的,支撑材料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其材料消耗量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
4 | 第1章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说明第四条第2点 | 2.构件运输基本运距按30km列项,实际运距不同时,按每增减1km项目调整;
| 2.构件运输基本运距按60km列项,实际运距不同时,按每增减1km项目调整。短距离运输费用中,由于装卸费用占比较大,如运输距离少于30km的,按30km计价或市场询价确定。 |
5 | 第1章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 二条第4点 | 4.水平预制构件内支撑(超过3m,不超过8m)。水平预制构件内支撑脚手架按搭设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搭设高度以体积计算,扣除墙、柱、梁混凝土所占体积;搭设高度应自楼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 取消 |
6 | 定额编号10301086、10301088、10301090的定额名称 | 运距30km | 运距60km |
7 | 定额编号10301080、10301099、10301102 | 整条定额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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