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口13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价差调整

GB50500-2013 2024年02月22日

在13清单中9.6中规定:

9.6.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 9.6.2、9.6.3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 9.3.3 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 时, 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 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 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那么P1要如何确定?

 

P2——招标控制价中的的综合单价

L——投标时的下浮率,即 L=(1-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100%

 

(1)当P0<P2×(1-L)×(1-15%)时,P1=P2×(1-L)×(1-15%)

投标价 低于 控制价×(1-下浮率)×(1-15%)按 控制价×(1-下浮率)×(1-15%)

 

(2)当P0>P2×(1+15%)时,P1=P2×(1+15%)

投标价 高于 控制价×(1+15%)按 控制价×(1+15%)

 

(3)P2×(1-L)×(1-15%)< P<P2×(1+15%)时单价不调整。

控制价×(1-下浮率)×(1-15%)< 投标价 <控制价×(1+15%)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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