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工及材料价格调差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您好,本公路项目于2018年6月1日开工,本应于2019年7月25日完工。因征地困难、材料价格上涨、雨季、运距增加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了合同工期延误且工程已施工较久,人工及各种材料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乙方与甲方召开了会议纪要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同意“予以适当调整2019年7月25日后剩余工程量所涉及的人工及材料价格差额,材料调价范围为水泥、钢筋、砂、碎石、沥青、汽油、柴油、波形护栏、铝合金、钢管立柱。价差计价方式为:人工价差为100-61=39(元/工日),材料价差为(当期价格-基期价格)*数量”。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关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均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计算方式计算价差,且材料调价范围为“本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仅对钢筋、水泥、柴油、沥青、重油、钢护栏以及用于永久性工程的钢绞线、隧道结构用型钢进行价差按月调整”,人工不在调整价差范围内。故来信咨询下,此情况下本项目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谢谢。

提问时间:2023-07-04     提问人:杨***

回复:

因咨询函中未附完整材料,根据来函中提供的背景条件,回复如下:
1、《福建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中明确: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确因情势变更而签订的补充协议,应不得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

答复时间:2023-07-10      答复部门: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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