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在简易计税法适用方面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简易计税法如何适用《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 (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费用定额》规定的取费基数与取费标准适用于一般计税法。

  二、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的,各项取费及税金的计算基数改为含税价(即不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及其单价均按含税价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三、适用简易计税法的,企业管理费费率按《费用定额》规定一般计税法取费标准的90%计算,利润率按4%,总价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相关取费标准不变。其他项目费中按实际发票金额结算的项目,如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发包人检测费、工程噪音超标排污费、渣土收纳费等,按实际发票金额乘以(1+增值税税率3%)计算。

  四、符合财税〔2017〕58号文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法且采用甲供材料的工程,《费用定额》第五章关于“由于发包人甲供材料、工程设备,造成承包人税负加重的,应予承包人适当补偿,具体金额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不再适用。

  五、承发包双方同意采用甲供材料的工程但仍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法的:

  (一)如果甲供材料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的,则按《费用定额》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算;

  (二)如果甲供材料不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的,则甲供材料不含税金额在计算税金的基数时扣减,管理费、利润、规费的取费基数应含甲供材料不含税金额,计算总价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的取费基数时应含甲供材料不含税金额*1.11。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明确该项目是否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以及相应的计价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详之处均按《费用定额》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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