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路工程项目于2017年7月招标,招标控制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税率按11%计算工程税金,结算时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但合同未明确税率发生政策性调整时,如何结算。本项目于2017年8月开始,2021年10月结束,期间经历了二次的税率政策性调整,现因钢筋、水泥为甲供材,施工方实际选择简易计税法开据工程款发票。 问: 1、工程结算时是按原招标时一般计税法计算工程造价还是按简易计税法计算工程造价? 2、若是按简易计税法计算工程造价,如何计算,是否可以参照关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在简易计税法适用方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56号)? 3、因本工程经历了二次的税率政策性调整,即工程实施期间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后又调整为9%,材料增值税税率部分由17%调整为16%后又调整为13%,结算时工程造价是否按相应时段的税率分阶段计算?
提问时间:2022-08-22 提问人:林***
因咨询函中未附完整材料,根据来函中提供的背景条件,回复如下:
1.根据提问人所提供的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本项目钢筋、水泥价款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完工决算时不计入工程总造价”,合同条款第17.3.1中约定“实际支付按进度计价扣除钢筋3000元/吨、水泥300元/吨的材料价款”,甲供材料相关价款的结算与招标控制价计价税率及施工方实际计价税率无关,结算应按照施工方合同约定执行。
2.结算是否对公路项目税率作出调整,应根据项目合同具体条款规定确定。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清单价格随着国家税费标准变化进行调整的,从其合同约定。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调价的,或未明确约定清单价格随着国家税费标准变化进行调整的,原则上不应违背项目合同约定对清单价格进行调整。
答复时间:2022-08-24 答复部门: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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