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投资区、高新区)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运输、水利局,通信发展管理办,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

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全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8号)文件的要求,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人民银行漳州中心支行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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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全面治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8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所涵盖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专业承包企业的,应由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通信工程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与以上除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外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其中,支付形式必须采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第五条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应按《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6〕34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落实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结合实名制管理及考勤信息,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 专用账户设立

第六条 凡在漳州市辖区内承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和通信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合同总工期少于3个小型工程除外), 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

第七条 以总承包企业为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按工程项目对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在漳州市辖区内银行首次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办理。之后,同一总承包企业在同一银行系统内(漳州市各县、市、区的分支机构)开立其他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银行可以简化开户手续,优化开户服务。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协调开户银行为该项目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已持有银行工资卡的农民工可以不再重新办卡,相关费用银行应给予优惠、减免。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名称构成方式,应为开户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并在开户单位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字样;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立的账户名称可以为“开户单位名称+项目部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工程项目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

第九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依法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还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时,除按账户管理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施工总承包合同,同一个施工合同只能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专户。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 

第三章  专用账户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实行资金专项管理,不得开立企业网银、通兑等业务,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开户银行负责工资专户资金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通知开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工资款)数额,按时(或按进度)足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人工费总额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总承包企业提供人工费用数额确定,且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得低于17%、装配式建筑项目人工费比例可适当降低;交通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0%、水利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7%、通信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5%。上述人工费总额占施工合同总价比例的最低限额如有变化,由相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所涵盖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专业承包企业的,双方应于签订工资代支付协议,并通过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牵头组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组成,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和相关维权事宜。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劳务企业(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的)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表加盖本企业公章后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审核确认,于每月15日前由总承包企业委托开户银行代发至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并在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上进行公示。且应在次月15日前将本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考勤信息、应发工资信息报送至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对不超过30天的临时用工,其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核定后,按要求委托开户银行代发工资至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金额不足以支付上一个月工资时,总承包企业应补足资金,以保证工资专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户银行在工资支付至农民工个人账户3个工作日内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工资专户收款和付款金额数据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汇总及明细数据。

第五章 专用账户撤销

第二十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应在施工现场对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办理农民工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开户银行按程序办理农民工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后,专户余额划至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企业账户。农民工工资专户撤销后7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六章 项目参建各方职责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写入招标文件,并将该条款列为评标标准;同时,将劳务用工、工资支付等有关要求纳入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企业实施监督。

建设单位应监督和检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并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办〔2016〕1号)的有关要求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第二十二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应按监理合同的要求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劳务用工、工资支付实施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设立、使用和撤销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总承包企业和开户银行应就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订立双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依据管理协议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总承包企业应同意开户银行将工资专户资金变动和支付信息定期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本市银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二十六  市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督促建筑企业落实“无欠薪项目部”、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规定。

  二十七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监管项目的建筑企业落实“无欠薪项目部”、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规定。 

第八章  惩戒措施

 二十八  工资专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和项目日常监管考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以及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一)建设单位连续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3个月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报备工资专户信息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专户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五)分包企业未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六)监理单位未按监理合同要求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劳务用工、工资支付实施监督;

(七)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的;

(八)其他违反本细则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行业主管部门包括: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条 2019年2月1日后(含本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或合同工期在2019年2月28日后(不含本日)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按本细则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1).doc

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doc

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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